关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2-12-05 劳动合同 点击: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2013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劳动合同: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劳动合同:2006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26条3篇

第一篇: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以上规定的即是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此要求解除“无效劳动合同”的,并可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本意。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5项法律逻辑严重混乱

众所周知,我国的合同法领域内,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解除是有严格界定和运用的,不可能存在着“解除无效合同”的荒谬情形发生,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条又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自始都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说的通俗点,就相当于当事人间从来没有签署过合同。

而合同的解除是指本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条件,使原本合法有效的合同归于解除,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

由此可见,合同无效和和合同解除是完全没有交集的两个概念,最大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除需得有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为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可能存在有所谓“解除无效合同”的荒唐的提法。

劳动合同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该属于合同法中的特别法,自然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法理,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形下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自始无效,没有也不可能再有“解除”的必要。

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谈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又何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立法者错误的混淆了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基本法理,使得劳动者不能以此条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6条规定与劳动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是相互冲突的,在一部法律中出现冲突的法律条文,立法者该自我反省。要不废止劳动法第26条规定,要不废止劳动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从立法的本意及法律间相互照应看,应该废止劳动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基于同样道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关于无效劳动合同解除的提法也应该废止,且劳动者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第二篇: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导读:本文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希望能帮助到您!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菅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手应予辞退的;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19年7月3日)
  六、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19年7月31日)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27日)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29日)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O月9日)
  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管理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厂规厂纪执行的,还应依据有关文件来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19年1月14日)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19日)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z1s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3日)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六、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88年1月18日)
  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1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兼职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给予奖励。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兼职单位可以申报。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兼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之间在业余兼职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有关科委或主管机关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通过诉讼解决。
  九、退休、离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科技人员,自离开原单位起一年内应聘任职或者业余兼职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3月3日)
  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1994年3月26日)
  对于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而受到企业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其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虽仍在缓刑期内,但表现好的,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月16日)
  五、关于被判监外执行的原固定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被判监外执行交企业负责管理的原固定工,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19年11月15日)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第三篇: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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