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个规定【十九篇】

时间:2022-11-05 两会报道 点击:

自查是财务检查的一种组织形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个规定的文章19篇 ,欢迎品鉴!

【篇一】三个规定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 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 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 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 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 三个规定 ,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 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 安全阀 。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
  既有因为违反 三个规定 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 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这相当于检察机关 自曝家丑 ,把违反 三个规定 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 三个规定 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 三个规定 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 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 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 三个规定 ,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 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 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 三个规定 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 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 三个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 三个规定 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篇二】三个规定

  “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三】三个规定

  学习教育阶段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开局阶段,同时也是打牢根基、夯实基础的关键阶段,要带着问题学、带着信仰学、带着使命学,学出目标方向、学出坚定立场、学出责任担当,达到强化固本培元、增强政治自觉的目的。

【篇四】三个规定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篇五】三个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处理,保障各级法院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

  (一)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

  (四)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五)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或者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如实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纪委监委派驻本院、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及本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记录、报告材料应当放置于案卷之中,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四条记录、报告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内容包括相关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过问或者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及其它情况;所记录的场所有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人员可以请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签字佐证。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法院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它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负责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外设立本院受理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举报电话,公布受理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部门,受理相关举报。

  第六条各级法院应当每季度对本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各级法院认为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一事一报,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七条各级法院履行下列法定职责或者正常工作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进行:

  (一)法院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二)分管领导按规定对案件进行内部监督;

  (三)信访部门在处访过程中进行必要了解;

  (四)本部门、上下对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正常的业务指导和探讨;

  (五)纪检监察部门因信访及办案需要核查有关问题;

  (六)其它履行法定职责和正常工作行为。

  第八条各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负责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线索梳理、汇总、处理工作,发现有关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本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委监委派驻本院、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按管理权限直接由本院机关纪委调查处理;

  (二)涉及上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进行分类处置;

  (三)涉及下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可以逐级移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进行分类处置;

  (四)涉及其它地区、单位人员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所在地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置。

  各级法院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问题线索的上级法院有关部门;属于不实记录或者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第九条各级法院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职检查;经查属实,一律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充当“诉讼掮客”谋取私利的,从严从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处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有关问题,应当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条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一)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将记录及有关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法院办案人员对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不及时,并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每年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的法院及内设部门,须以党组或者党支部名义出具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情况说明,内设部门由党支部书记及该院分管院领导签字背书,报本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各级法院由党组书记、院长签字背书,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年终由各中级法院统计辖区法院全年情况报送至省高院监察局(或者机关纪委)。

  已报送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报告情况说明,但事后被查实存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问题的法院或者内设部门,对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对办案人员依法依规记录、报告的行为进行威胁、恐吓或者实施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法院党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严抓严管,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

  各级法院查办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相关情况,应当纳入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法院及其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本规定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院全部在编人员,包括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本规定所称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员额法官、合议庭成员、执行员、审判辅助人员等人员;本规定所称依照有关规定,是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各级法院离退休人员、离职人员、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对《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的第七条第六款“其他履行法定职责和正常行为”的具体操作和适用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大、政协相关部门交、转办案件及针对案件的来信来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关注及过问案件有关情况,由接收人(或接受部门)转交各级法院代表委员联络部门处理,代表委员联络部门应当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办理;

  (二)各级党委政法委交、转办或监督的案件,由接收人(或接受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层报相关法院院长审阅,并依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三)人民群众关于案件的来信、来访、申诉等,未涉及法院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转各级法院信访部门处理,法院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办理;

  (四)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在遇到他人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时,发现其他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主动一并报告驻院纪检监察组以及本院监察局(机关纪委)。

【篇六】三个规定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篇七】三个规定

  近期,中队组织重温“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部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怀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流行为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学习,更深更透地学习领悟“三个规定”文件精髓,杜绝知法犯法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学习,总结了三点体会:

  体会一: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 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我们必须首先做到知法讲法,以法律为底线,以法律为准绳。公务人员违法违纪往往从细小的不良作风开始,如果民警从一开始就不用公款消费、公车私用,不收会员卡、不进娱乐场所等,在一些细节上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并通过制度的小惩大诫,对腐败的发端就予以遏制、预防,对“针”不偷,对“金”的诱惑自然就会多加考虑,犯错误的几率就会减少很多。在制度机制的建立上,要强调机制的系统化和程序化,大到警务机制的改革,小到每起案件的文书,都要制定规矩,让人有所遵循,切实杜绝制度机制的漏洞。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执勤时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的制度就会变成“铁板”,没有疏漏和短板,也可以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查。哪个细节出错了,就从哪个细节倒查,不折不扣地执行问责,使得制度既有实体性的硬性要求,又有程序性的规范操作,还有监管性的奖惩机制。

  体会二:积极推行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环境。

  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其实并不难,关键在于执法要透明公开,长久以来,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一直备受关注。作为公安民警,执法时必须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公开。具体来讲,比如办理一起案件,有没有明确的规定、透明的程序、有多少知情权,参与办案的民警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要求的程序,程序是否有被修改的痕迹,有没有利益相关或冲突的情形,所有这些构成了“公开模板”,只有通过记录程序的方方面面,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全程透明,减少机会,就能预防绝大部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也要更加积极广泛地推行信息 公开,包括警务公开,网上执法综合平台,都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但还需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

  体会三:着力加强教育 引导氛围的深入人心。

  思想是一切行为的先导,违法违纪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作用而成的结果,不将环境的因素、个人的心理考虑在内,就无法去除根源。“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要从根源上去除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使各项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能够入心入脑,深入人心,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与训诫,及时帮助那些涉足不深的人员修正方向,为他们纠错改正提供渠道,不致于一失足就成千古恨。同时,要加强队伍纪律建设,不能忽略队伍内部社会关系的调试,注意关系中社会性的一面,多些人性化的东西。通过建立健全良性的工作体制、和谐的人际环境和公平的升迁机制,形成浓厚的文化环境氛围。

【篇八】三个规定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

   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篇九】三个规定

  近日,分局按照市公安机关工作部署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四项措施,确保“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会议要求筑牢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坚决不踩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确保队伍的公正廉洁。“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通过认真学习,我深知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是形成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制度体系的需要;是杜绝司法权力行使乱象,保护执法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是检验主题实践成效、巩题教育成果的需要。

  作为公安机关人员,我要高度重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工作,坚持领导带头,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抓好自检自查和问题整改;坚持从严管党治警,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安机关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为打造“四个铁一般”过硬铁军提供坚强保障。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在分局有关领导带领下,我要严格对标对表,深入学习贯彻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强化组织的领导和学习。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任务,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落实,强化调研检查,列出任务清单,狠抓责任落实。二要打牢工作基础。及时开展大排查、大梳理、大补漏,着力在修订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三要营造浓厚氛围。借鉴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全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四要提高执行效能。切实抓好常态学习、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大监督构建、如实填报、追责问责6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各项工作跨越式发展。

  我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严格对照“三个规定”,认真查摆了自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是否存在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等行为。

  一、存在问题

  1、理论学习不深入,忽视了主动学习,存在“以会代学以干代学”的思想倾向

  2、工作摆布不均衡,深入企业、基层调研不多,帮助解决问题困难不多。

  3、工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工作中更多注重感情,保持一团和气为上,影响了工作的深度推进。

  二、努力方向

  1、加强理论学习,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根据自身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围绕丞待解决的问题,有的放矢的搞好工作,用实践升华理论,最大程度的学以致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2、要提高政治站位,在凝聚思想、深化认识上再下功夫。要增强政治敏感性,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把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落实政治监督主体责任的实践要求和重要内容,全力解决“零报告、少报告、漏报告”问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

  3、坚持把“三个规定”的记录填报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强力推进工作落实。班子成员要以上率下,带头填报。对于“零”报告的要做到反复核对,慎重签字。

  4、要注重实际成效,在督导落实、执纪问责上再下功夫。要强化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强压力传导,检务督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定期采取现场询问、查看资料等方式,对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督察,对于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检察人员存在漏报、不报、瞒报行为的,坚决依规依纪处理。

  我会在今后在执法办案中严格整改落实,保证做到为警清廉、严格执法,绝不触碰“高压线”,切实筑牢思想防线。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对涉及到应当回避的案件依法自行回避;时刻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确保公正司法办案提供保障。

【篇十】三个规定

  为进一步抓实“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近日xx分局以全市公安机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为载体,围绕党章、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xx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规定》等警规警纪,组织全体党员民警专题讨论学习,切实提高民警辅警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和法纪观念,增强了忠诚履职和践行使命的政治责任感。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坚持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强化队伍管理为重点,认真组织,强化责任,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摆问题,切实改进作风,扎实开展重点评议政风行风自查自纠活动,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周密组织部署自查自纠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了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不走过场,大队成立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部署政风行风自查自纠自改活动。制定了《xx大队迎接省纠纷办重点评议方案》,及时召开民警、协警动员大会,使全体民警、协警清醒地认识到此次查摆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认真地投入到重点评议活动中。

  (二)开门评警,广纳民意。一是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为切实找准交通管理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我队采取“自已找,群众提”等形式,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客运企业领导、驾驶人与群众等各行业代表召开廉政监

  督员座谈会,与群众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征求廉政建设、依法办事、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质量、服务环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发放问卷调查。组织民警深入辖区企业、学校等向群众发放测评表。

  (三)自我梳理,认真查摆。各中队、股、车管分所按照纠纷办的要求,积极查摆自身存在不足,正视自己的缺点,比较客观的查摆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及作出工作承诺。

  二、分析查摆队伍存在的问题一是民警法制意识较淡薄。部分民警法律法规知识贫乏,执法水平、业务能力不强,表现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运用条款不熟练,办案证据收集不齐全,工作耐心程序不够等。

  二是服务意识不够。表现在路面执法中的文明用语、执勤执法手势不规范,如纠正违法时不敬礼等。

  三是个别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个别民警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对困难的工作相互推诿或马虎应付,工作效率低,质量不高。

  四是少数交通协管员法制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性相对低下,业务技能不精。

  五是对个别路段的管控不力。近年来,我县的交通流量不断增加,人、车、路的矛盾日益突出,民警承受着赵来越大的工作压力。由于受警力限制,特别是乡镇道路秩序始终得不到有效管控,乡镇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高,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篇十一】三个规定

  近日,我所组织民警职工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现按照要求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学习“三个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狱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

  二、贯彻“三个规定”要坚守底线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三、本人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篇十二】三个规定

  一、工作做法

  系统全面学习,尽快进入角色

  首先,从学习《检务督察条例》入手,对检务督察工作建立初步认识;然后,学习检张军检察长关于落实“三个规定”指示批示精神和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最后,学习如何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掌握“月报告”制度的具体工作要求。为了弄清楚“三个规定”从哪里来、具体内容是什么、要怎样落实等问题,我向身边的同事虚心请教,从内心深处想当好明白人,督促自己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多看多练多问,迈好第一步

  为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要求,认真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严谨细致的工作。在第一次填报时,案管中心检察官手把手指导我,提醒我需要注意的事项;案管中心检辅人员耐心帮助我,向我详细介绍江北院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就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沟通解决的建议,大家的热心帮助,让我迅速掌握了工作方法,迈好开局第一步,为我此后能独立完成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做好总结思考,切实推动落实

  连续几次开展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填报后,我反复思索如何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实更细。为此,我根据分管院领导的要求,会同案管中心一起对当前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填报方式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最终决定优化填报方式,要求将填报的记录表、统计表用信封密封后提交,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隐私。同时,我起草《关于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填报工作的通知》,并将填报人员、填报时间、填报事项、填报要求通知到全院每一名干警职工。

  二、工作效果

  顺利完成了一季度“月报告”工作

  截至一季度末,我已经连续完成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填报工作3次,并按要求组织开展了违纪违法、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整治、检察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检察官违反任职回避等问题整治相关工作。

  对江北院整体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

  以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为切入点,全面了解各部局工作职责和人员情况,为以后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对岗位工作职责有了初步的认识

  通过组织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逐渐理清了思路,工作目标更加明确,能主动谋划,做好结合,积极向上级检务督察部门汇报工作,职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明显增强。

  三、工作启示

  需正视不足,加强学习,补齐短板

  一季度正式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让我明白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储备,就难以将检务督察工作引向深入,难以掌握“三个规定”和《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必须制定计划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学习。要从点滴学起,小到电脑操作、办文办会基础工作,大到工作理念更新和业务能力提升,只有具备完成工作的能力,才能适应工作需要。

  需提高站位,守土有责,履职尽责

  工作中不仅要埋头苦干,还要善于思考。就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填报而言,表面上看只是每人填一张表、签一个名,但是填报工作做得好不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江北院对这项工作是否重视,干警职工对组织是否忠诚,容不得丝毫马虎。作为江北院的纪检专干和检务督察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纪律作风建设,带头在纪律作风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另一方面要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树立正确的检务督察工作理念,全面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需保持定力,抓早抓实,落细落小

  我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相关数据,不因填报程序繁琐而简化流程,不因大家认为填报麻烦而降低标准,把这项工作抓早抓实、落细落小。我作为检务督察专职人员,将始终保持定力,以身作则,自觉报告,同时,对大家不懂的、不理解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和回应,对不按要求填报的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抓落实,不走过场、不图形式,带领和督促全体检察人员如实记录、填报,真正让这项制度成为使干警职工远离违纪违法的“隔离带”“防火墙”。

【篇十三】三个规定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七管区利用夜间时间,组织管区民警在管区会议室,开展“三个规定”集中学习研讨活动,管区长林化尤针对文件八条规定进行逐一分析,从规定中对照查摆监狱减刑假释等案件等办理,寻找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确保学习到位

  为避免学习走过场,七管区要求民警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并由管区长负责检查,对心得体会撰写不到位的民警,退回重新学习重新再写,以此来加强民警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确保民警读懂弄通“三个规定”,避免走过场。

  三、身先士卒,做好带头作用

  从管区长开始,到各分管区监内负责分管领导,都要在管区学习会上,分享自己学习心得,同时对分管区心得体会也从严把关,从分管区领导开始在学习中做好带头作用。确保民警,将“三个规定”学到心里去,用到工作中去。

【篇十四】三个规定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 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 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 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 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 三个规定 ,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 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 安全阀 。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
  既有因为违反 三个规定 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 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这相当于检察机关 自曝家丑 ,把违反 三个规定 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 三个规定 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 三个规定 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 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 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 三个规定 ,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 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 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 三个规定 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 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 三个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 三个规定 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篇十五】三个规定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关键,各单位、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不断深化对推进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群策群力,真抓实干,确保三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一是出台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考评机制,狠抓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二是不断延伸基层基础工作触角,加大重点地区社会治安排查整治力度,强化条块结合、上下互动的齐抓共管格局,努力提升综治工作水平;三是开展源头治理,梳理重点地区、领域、行业和群体,特别是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以及其他碰头叠加,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节点重症”,耐心细致的解决群众诉求。

  三项重点工作和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涉及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各单位、各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任务。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从决策部署、工作措施、督促落实等环节加强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吴永文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住工作重点,狠抓贯彻落实。要迅速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加大考评权重,确保工作落实;完善社会矛盾“大排查”工作网络,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疏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执行案件“出口”,把各类积案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逐案研究化解措施;建立监管场所与家庭、单位、社区帮教管理的衔接机制,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闲散青少年教育帮扶;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两个全覆盖”作为突破口,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坚持打防并举、重拳出击;加强政法部门与宣传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办案;研究探索简明有效地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考评机制。

【篇十六】三个规定

  3月13日上午,银川中院路院长走进我院,为全市基层法院干警讲授《培铸“四铁”价值筑牢银川法院高质量发展基石》专题党课。路华要求银川法院要培铸“四铁”价值,努力将队伍锻造成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党和人民满意、信得过、能放心、靠的住的铁军。党课内容听之发人深省,行之指路明灯,我也对“铁”的特性有了新的体会。

  一、法治信仰如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的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人民法官的信仰,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这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我决心以铁一般的信仰,身体力行地反对西方“司法独立”的错误思想,坚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平时工作中。

  二、理想信念如铁。“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作为共产党员,我要时刻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初心使命,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做政治合格的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

  三、纪律作风如铁。通过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要以铁的纪律培育自己好的工作作风,坚决同纪律松懈、精神懈怠、情趣低下、贪图享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严重影响、败坏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行为现象做斗争。

  四、担当作为如铁。作为庭长,我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带领干警廉洁守法、秉公办案、全力工作;作为法官,我要心系人民、认真履职、依法裁判。

  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教育,我定会以满腔热情积极投身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对党的党的感情、对党的忠诚,切实落实路华院长专题党课要求,以实际行动捍卫“金凤铁军”的光荣称号。

【篇十七】三个规定

  2015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体现。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2.《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是要放开司法官的手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许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不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以来确实有部分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不足。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

  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怀疑,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不足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

  3. 对记录者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处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处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

  绝大部分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体现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则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激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地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篇十八】三个规定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xx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xx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xx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篇十九】三个规定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自我约束。

  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自我约束。全院法官干警要充分认识到,三条规定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加强自身纪律约束的重要保障,院党组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率先贯彻执行,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正廉洁的司法。要经常怀着恐惧的心,提高规则意识,慎重、慎重、慎重。消除违反规定,发生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传达事件资料、询问事件、打招呼等现象,依法维持xx的良好形象。

  严格落实三条规定

  要认真学习,严格落实三条规定。要在全院再次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热潮,认真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本质,重视三个规定的宣传和执行,使三个规定深入全院干部和辖区人民心中,始终紧张廉洁自律的弦。

  坚持共同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齐心协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主体责任,发现问题立即向院党组报告,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三项规定,抓住事件纪律。将遵守三条规定改为自觉行动,为有效预防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学习传达三条规定要求全权复盖。全面落实三条规定要求,是高检院、自治区院和分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以来历届重要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依法治国重要战略布局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政治高度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正确传达三项规定的要求,确保全盟二级院的思想和行动全面统一到上级领导机构的工作配置和要求。

  2、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认真抓好三条规定贯彻落实。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结合实际细分工作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压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零报告。

  3、要求目标自治区院,进一步加强系统总结。基层院位于司法事件的第一线,自觉发挥优势,寻找工作切入点和实际结合点,一边实践一边总结,探索抓住三项规定辅助措施的建立,为深化三项规定积累宝贵经验。要落实普法责任,加强三规宣传引导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管和媒体监管。

  三条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和宪法维护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要求,对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所有司法事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组织学习,深刻理解规定的重要意义和精神本质,坚持身作则,率先提高执法事务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公正廉洁的司法。

  要结合“三条规定”认真把握党风廉政建设,把贯彻“三条规定”作为现在的重要任务,深刻理解“三条规定”的精神本质,确保学习到达、理解到达、执行到达的“三创四建”活动,确保全员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继续全警深化警告教育,全面自我调查,有针对性的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开展创造活动,结合“纪律作风专业整治活动”,全局严格明确“十项要求”,即“学习加强,士气,提高作风,责任细化,责任明确,责任

  一是领导干部提高思想认识,以身作则,发挥重要少数示范领导作用,牢牢把握这项工作,以更认真的态度、持久的韧性,实行三项规定,筑牢防火墙。

  二是以三条规定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的形式,要求各民警熟练把握文件内容和要求,切实理解文件精神和本质,确保学习贯彻有效执行。

  三是坚定树立法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遵守不能过问事件,不能干预司法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彻底执行三项规定文件要求。

  (1)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和行动到院、自治区高院部署,切实执行,必须取得整改效果。

  (2)各部门负责人应执行一岗双责,督促本部门专业整改工作,结合党支部学习计划实行三个规定学习工作,深入调查。

  (3)组织工作要细致,有关警察要如实提供情况,不隐瞒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不真实,填写数据不准确,提交资料不及时,要命令补课,认真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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